背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之后,具体立法工作逐步展开,目前民法学界围绕人格权的制度设计存在不同见解,分歧的焦点集中在人格权制度是否应该在民法典中作为独立的一编来设置。
主旨:从民法以外的各部门法的角度考察人格权保护与救济的问题,以期对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立法提供法体系性思考。
要求:恳请报告人在自己专业研究的范围之内,从各个部门法的角度,尽可能全面地考察与人格权的保护与救济相关的现行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具体设想如下:
1、总体问题意识:生命、健康、姓名(包括商号)、名誉(包括商誉)、隐私(信息等)、以及遗体处置、祭祀等与人格相关的权利保护与权利救济制度,不仅在民法中存在如何建构的问题,在其他法部门中理当也存在程度不同的相关问题,以及各部门法之间在制度设计上的协调问题。因此,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如何综合考虑人格权保护与救济的制度设计(公法规制——公权力对私权的保护;私法调整——私权利之间的协调)便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2、请报告人按照“总体问题意识”所示内容介绍自己所研究的部门法的相关现行制度和研究现状,揭示现存的问题,思考完善制度的路径,如果能有比较法方面的内容更为感谢!
3、另请报告人于会议之前或会后一周之内提供5000字以内书面报告,以供在杂志上公开发表。如果于会议前不能提供书面报告,请提供发言提纲。
01月23日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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