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 2023-10-22 11:44:55
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工程修复目标的选取
土壤;地下水;修复目标;挥发性酚类;风险控制值
摘要录用
王凯霖 /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在已开展的废液倾倒和危险废物填埋类环境损害案件中,多数案件直接采用土壤环境标准或基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方法推导的风险控制值来作为土壤清挖目标。土壤和地下水之间存在天然的水力联系,如选择不合适的清挖修复标准,土壤中残留的污染物虽然不会引起人体健康风险,但在淋溶作用下会迁移至地下水中导致二次污染,不仅影响前期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准确性,也给地下水环境带来较大的环境和健康风险。

以西北某场地为案例,探讨工程修复目标值的选取对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研究的影响。某废液倾倒场地土壤中特征污染物为苯酚和4-甲基苯酚,应急处置单位参考北京地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 811-2011),清挖阶段将土壤中苯酚和4-甲基苯酚的清挖目标值分别定为200 mg/kg和80 mg/kg,清挖后效果评估表明侧壁和坑底土壤中残留苯酚和4-甲基苯酚的最高浓度分别为96.1 mg/kg和14.2 mg/kg,达到清挖目标。地块清挖后栽种了树木,在一次大水漫灌后地下水中挥发性酚类浓度出现急剧上升的情况,地下水中挥发性酚类最大浓度由漫灌前的0.0615 mg/L升高到9.23 mg/L,超过GB 14848的 Ⅳ 类地下水限值(0.01 mg/L)922倍。

清挖后土壤中残留污染物进入地下水通常经历4个过程:(1)污染物释放后在土壤固、液、气三相中的分配;(2)污染物随水分穿越非饱和带到达潜水面;(3)污染物进入地下水中发生混合稀释;(4)污染物在含水层中的迁移衰减。只考虑土壤中污染物的淋溶和地下水的稀释作用,计算的清挖目标值为0.25 mg/kg,基于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远小于最初依据人体健康风险标准确定的苯酚和4-甲基苯酚清挖目标值,未清挖污染土壤给地下水环境带来较大风险。因此,在制定土壤修复目标时应充分考虑土壤中污染物对地下水环境的风险,尤其对于土壤有机碳-水分配系数较小的污染物,其不易被土壤吸附而易随淋溶液迁移,对地下水环境风险较大。

 
重要日期
  • 会议日期

    11月05日

    2023

    11月08日

    2023

  • 10月25日 2023

    初稿截稿日期

  • 11月04日 2023

    注册截止日期

  • 11月05日 2023

    报告提交截止日期

主办单位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承办单位
土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全国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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